第十六条

有效

在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禁止将非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