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由农用地和园林绿地构成,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锦江区12.23平方公里,青羊区8.13平方公里,金牛区15.76平方公里,武侯区9.26平方公里,成华区16.23平方公里,龙泉驿区17.43平方公里,新都区19.74平方公里,温江区1.5平方公里,双流县9.15平方公里,郫县16.14平方公里,以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7.54平方公里。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