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三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