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