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把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纳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救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