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