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第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