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保障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性专业人才,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专业活动的权利,发展符合妇女特点的文化教育事业、科研事业和体育事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