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