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参与权利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