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