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九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予劝阻的,由市或区(市)县爱卫会对该单位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由爱卫会所聘任的监督员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监督员在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