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十条已废止市和区(市)县爱卫会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