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市)县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