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市或区(市)县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