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市和区(市)具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爱卫会可以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聘任监督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