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