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