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