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