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