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使用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广告。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