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注销原地名:(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二)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地名的使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