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注销原地名: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

(二)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

地名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