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上述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