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