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

上述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