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载。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