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7 附则Article 72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并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日报》以及四川人大网上刊载。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