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