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