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