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移交和收集第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已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