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