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