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而组织施工,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