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