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