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与安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