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