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