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