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铜官窑遗址、岳麓书院、谭嗣同故居、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马王堆汉墓、贾谊故居、曾国藩墓、湖南第一师范、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白沙古井、浏城桥楚墓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