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九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