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二十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其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街区内的文化旅游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