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