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八条有效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