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七条有效以太平街为中心,东至太平里、江宁里及其北端延长线,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卫国街,北至马家巷和太平街以东地段的五一大道南侧,应当保留明清至建国前为重点的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