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五条有效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标志性景观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