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四条有效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