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岳麓山、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