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第十二条有效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长沙历史文化风貌的城市区域。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