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有效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