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编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