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