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组织验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配套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由通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